长江海事局发布长江中下游马鞍山慈湖河口至
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年11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长江中下游安徽马鞍山慈湖河口至湖北宜昌宜万长江铁路大桥航段载运散装LNG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试行)》,现予以发布。
一、散装LNG船舶分航段控制船型长度
长江中下游安徽马鞍山慈湖河口至湖北宜昌宜万长江铁路大桥航段,散装LNG船舶分航段控制船型长度如下:
二、散装LNG船舶航行限制性条件及安全距离
(一)禁限航要求
1.夜间禁止航行;
2.能见距离不足米禁止航行;
3.《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禁限航相关要求。
(二)航行安全距离
所有LNG船舶航行时应与他船保持安全距离(护航船舶除外),其他船应做好协同配合,避免驶入安全领域范围。安全领域是指LNG船舶航行及与他船安全会让操作时所需占用的呈椭圆形水域范围。安全领域设置要求如下:
1.艏尾方向安全距离
马鞍山至武汉(长江下游南岸慈湖河口与北岸乌江河口联线至武汉青山长江大桥)河段LNG船舶纵向安全距离为船艏尾前后至少各m。武汉至宜昌(武汉青山长江大桥至宜昌宜万铁路大桥)河段LNG船舶纵向安全距离为船艏尾前后至少各米。
2.正横方向安全距离
马鞍山至武汉(长江下游南岸慈湖河口与北岸乌江河口联线至武汉青山长江大桥)河段LNG船舶正横方向安全距离为距LNG船舶左右舷横距不应低于60m。武汉至宜昌(武汉青山长江大桥至宜昌宜万铁路大桥)河段LNG船舶正横方向安全距离为距LNG船舶左右舷横距不应低于50m。
3.船舶航行安全领域示意图
4.其他安全距离
通过港区水域航行时,武汉以下航段应保持与码头或码头停泊船舶外缘横距至少60米,武汉以上航段应保持与码头或码头停泊船舶外缘横距至少50米,同时沿途港口码头应暂停船舶进出,等让LNG船舶安全通过。
LNG船舶应按船舶定线制或分道航行规则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航行,航经弯曲狭窄等水域且通航分道宽度不满足LNG船舶航行、会遇安全间距要求的航段,如马鞍山黄洲新滩航行警戒区应实施单向通航交通管制,禁止船舶会船。
(三)护航标准
从事船舶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的单位,原则上应提前制定LNG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维护方案,实施拖轮、警戒艇全程护航。通过芜湖长江大桥、铜陵长江公路大桥、九江长江大桥、黄石长江公路大桥、武汉长江大桥、荆州长江公路大桥、枝城长江大桥等重点桥区水域需至少配备2艘警戒艇。
三、散装LNG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措施
(一)一般要求
1.LNG船舶开航前,应事先制定相应的航行计划,并主动向途经分支海事局报告。
2.LNG船舶开航前,应提前检查船舶主机、辅机、舵机等相关航行设备和LNG船舶特殊关键性设备,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3.LNG船舶航行时,要主动发布本船动态,加强瞭望,谨慎驾驶,采取安全航速航行,与周围船舶统一会让意图。
4.LNG船舶经过施工水域时,要提前发布本船动态,与施工水域保持安全距离。
5.护航船舶应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采取施放声光信号、播发安全信息等措施,警示周围船舶,防止无关船舶进入LNG船舶安全领域范围,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二)LNG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
1.LNG船舶应提前24小时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LNG船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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